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linghong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2141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给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可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的,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抢夺、侵吞、冒领公私财物的,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处分后重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目击他人打架并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刀械或其它器物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或纠集外来人员打架斗殴的主要成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行凶报复无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成绩、处分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种奖助学金的,追回所得资金,取消所获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理异性关系中有不道德行为,拨打骚扰电话或发黄色短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的 ;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五)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的,其中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八条 违反《蚌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的,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发事端的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使用明火、加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偷窥异性,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文明环境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的,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司法机关判定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无故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或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三)多次违纪;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的;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一般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学生考试、论文违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对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处理。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相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相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有权对相关学院未进行处置或处置不当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上报,延迟上报、不报的学院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形成初步处分意见后,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在1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从下达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满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解除,临近毕业受处分的学生有良好表现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予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蚌埠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考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复核,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比照本办法相似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