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合格以上;
4.获得二级学院(部门)以上单位组织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精神文明创建、科技活动等各种活动获奖2次以上;
5.综合成绩(学习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7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30%加权计算)居班级前25%之列,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良好以上;
6.严格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公寓生活表现优秀。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积极主动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在各项活动中发挥学生干部组织才能和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好评;
3.严于律已,热心助人,能够正确处理与周围同学的关系;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5.综合成绩(学习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7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30%加权计算)居班级前40%之列,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良好以上;
6.严格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公寓生活表现优秀。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三好学生
1.三好学生的评选对象为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校级三好学生比例为班级学生数10%,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上级下达的指标执行;具体指标按年度另行下达。
3.省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择优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20%,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按上级下达的指标执行,具体指标按年度另行下达。
4.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产生。
三、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二级学院组成评优领导小组;
(二)经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评议,以班级为单位民主产生候选人,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核;
(四)全校范围公示;
(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表彰奖励
(一)学校下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决定,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优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