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设立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四)在校期间品学兼优(评比资格:学习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7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换算成100分后按30%加权计算)。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等级、标准和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学生数5%;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学生数8%;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占学生数12%。
第五条 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考试考查课程(含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综合素质测评未达到良好;
(三)因违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一学年;
(四)违反《蚌埠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受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各学院统一填写《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学年9月上旬将评选方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学工部;学工部对各学院上报的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公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