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等级与分类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过程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四类,任何导致影响正常教学过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定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过程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2.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3.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时,不按规定到岗或未履行指导工作,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4.无特殊情况,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在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安排。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代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3.未经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实习(实训)计划内容超过应执行内容1/4。
4.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指导与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或造成师生人身伤害事故。
5.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6.在课堂上运用低级趣味、消极颓废等资料,发表带有个人消极情绪的观点。
7.课堂上吸烟、酒后上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30分钟及以上。
2.未经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实习(实训)计划内容超过应执行内容1/2。
3.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指导与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造成10000元以上重大财产损失或师生严重伤亡事故。
4.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或言论。
5.经认定程度相当的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教学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因命题失误、考试试题不严谨,影响学生答题,试卷出现总分错误10分以上20分以内。
3.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
4.无正当理由在考试期间内用手机上网、发送信息或接打电话。
5.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6.发现学生考试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7.一份试卷出现误判、漏判或错统等分值累计达到5分以上10分以内。
8.未按规定完成学生成绩的录入(提交),影响学籍管理(处理)。
9.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影响考试并造成严重后果。
2.因命题失误、考试试题不严谨,影响学生答题,试卷出现总分错误20分及以上。
3.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达10分钟以上。
4.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5.一份试卷出现误判、漏判或错统分等分值累计达到10分以上。
6.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及以上。
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2.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3.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违纪。
4.遗失或损毁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有误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调(停)课信息未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未及时安排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
4.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5.试卷印刷、装订错误或未准确、准时送达,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有误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超过30分钟及以上的。
2.未及时通知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造成停课、停考。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整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4.试卷印刷、装订错误或未准确、准时送达,影响正常考试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5.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材料,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擅自向学生摊派教学参考资料、教学用具。
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或伪造学历或学位证书。
2.丢失学籍档案,无法弥补。
3.试卷印刷、装订错误或未准确、准时送达,造成考试中断。
4.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教学保障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室门窗、桌椅、黑板、灯管、多媒体或其他设备严重受损,工作人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教学、考试10分钟及以上。
2.非客观原因未按要求时间打开实验室、教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10分钟以上的。
3.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准备好实验仪器或材料,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及以上。
4.非客观原因,校内班车停、漏或晚发车而影响教学10分钟以上。
5.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或对师生身心健康。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
4.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较大范围内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使教学进程无法进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开展商业性活动(培训)等,造成恶劣影响。
3.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蚌埠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各院(部)及相关单位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协助本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教学事故采取督查组报告、学生信息员报告、责任人自己报告及知情人举报等多种形式。特殊情况可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直接核查。
第九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蚌埠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查实,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报《蚌埠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经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对于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为或事件,直接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领导小组或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在作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下达《蚌埠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单》,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3日内送达责任人。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与处理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领导小组收到书面复议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议后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未提出复议或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视为处理决定正确,学校即下达相关处理文告。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000.0元绩效工资;责任人为外聘教师的扣发1个月课时费,工作量不足1个月的全部扣完为止。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扣发2000.0元绩效工资;责任人为外聘教师的扣发2个月课时费,工作量不足2个月的全部扣完为止。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6000.0元绩效工资;责任人为外聘教师的扣发3个月课时费,工作量不足3个月的全部扣完为止。
4.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一起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三起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五起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5.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法律责任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校车驾驶、保安等学校外包从业人员如发生与其履行职责(职务)关联的教学事故,依据本校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蚌埠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院字办〔2013〕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蚌埠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蚌埠学院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