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报送材料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0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依据。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指标,由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在校生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人均每年3000元(分3档发放),各档次资助指标及标准按当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参评学生中居前列。
2、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评定机制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定工作组应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辅导员助理、班主任等人员组成。
(三)年级(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班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应由辅导员任组长,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年级(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评议,形成本年级(班级)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方案,报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审核。
(四)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负责对年级(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予以审核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格学生名单及档次,以书面方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定及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需要更正或调整的,应充分征求年级(班级)评议小组意见。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二级学院评定的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六)师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对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助学金按规定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八条本评审管理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