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具体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学生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按学生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按学生数的12%评定。
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15%以内。
2.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0%以内。
3.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45%以内。
4.考试考查课程(含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评选学年未受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评选工作开展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2.班级推荐。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班级认真核查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提出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学院。
3.学院审查。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学院对班级提出的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进行审查,提出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各奖项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5.学校审定。学校召开评审会,对学生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获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取消的名额不予递补。
第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