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六条 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团体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检查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审核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九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一)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考勤、报表等工作,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情况;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在本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学生,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填写《蚌埠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必要性并就相关事项提交详细方案;
(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而定,用工前一周,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格审查并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的现象,将与用工单位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四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纪录;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学生予以优先安排);
(六)本人自愿。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招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用工单位设岗实际需求,制定勤工助学计划,确定岗位设置并向全校发布招聘公告;
(二)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择岗申请,并填写《蚌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资格审查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供需见面,各单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选聘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
(四)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酬劳发放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考勤制,各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约。
第十八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要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权益维护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实际下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测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