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校训、校标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校训、校标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校训、校标是学院办学理念、人文精神和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对于培育具有蚌埠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和大学精神,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责任感、使命感、凝聚力、向心力,具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规范使用校训、校标,是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学校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训、校标是学院的象征和独有的形象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尊重和爱护校训、校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形象和名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训、校标,不得篡改内容,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方式。
第三条 校训、校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院主办的庆典、会议、集会、合作交流、招生就业等重大活动;
(二)学院主办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三)学院统一制作的旗帜、徽章、宣传资料、纪念品、工作笔记、公用信封信笺及本院教职工工作名片等; `
(四)校园网及学院出版印制(含内部出版物)的报刊、书籍等;
(五)校园景观、宣传文化设施的布置;
(六)院内报告厅、会议室、运动场、风雨操场、活动中心、后勤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布置。
第四条 学院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校训、校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校训、校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校训、校标禁止用于以下方面:
1、外单位(含与本院有合作关系但未获得使用授权的单位);
2、私人活动等其他不适合使用校训、校标的场合;
3、日常生活场所的陈设布置。
(二)凡在校园内各公共场所设置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备案;
(三)凡在校外各新闻媒介、公共场所刊登、播出、张贴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批准;
(四)凡在本院组织的经营性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批准;
(五)凡本院合作单位在与本院合作项目有关的场合使用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六)使用校标可根据需要按比例调整大小,但不得擅自修改图案、字体及色彩参数(校标图案及色彩参数可到党委宣传部拷贝)。
第六条 凡因校训、校标使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