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省人社厅核准的《蚌埠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我院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006 年7 月1 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按退休时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
二、岗位总量
2、省人社厅核定我院岗位总量为853个。
3、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含政工专业岗位,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是学院的主体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4、学院管理岗位分为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5、学院管理岗位数量按照省人社厅核准的《蚌埠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中核定数执行。其中科级以下管理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数内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院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6、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中、初三个层次共13 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档案、编辑美工、会计统计(经济)、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7、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至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设置情况
8、管理岗位设置
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蚌埠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管理岗位设置如下:
(1)院级领导岗位8 个。其中:三级职员2 个,四级职员6个;
(2)正、副处级领导岗位80 个。其中:五级职员46个,六级职员34个;
(3) 其它管理岗位35个。其中:七级职员15个,八级职员10个,九级职员10个;
(4)政工专业岗位25个。其中:高级政工师3个,政工师8个,初级政工师14 个。高级政工师设五级政工师1个,六级政工师1个,七级政工师1个;政工师设八级政工师2个,九级政工师3个,十级政工师3个;初级政工师设十一级政工师7个,十二级政工师7个。
9、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62个,设二级岗位6个,三级岗位19个,四级岗位37 个;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65个,设五级岗位33个,六级岗位66个,七级岗位66个;
(3)中级岗位254个,设八级岗位77个,九级岗位100个,十级岗位77 个;
(4)初级岗位84个,设十一级岗位42个,十二级岗位42个。
1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具体设置为:
(1)正高级岗位4个,设三级岗位1个,四级岗位3个;
(2)副高级岗位20个,设五级岗位4个,六级岗位8个,七级岗位8个;
(3)中级岗位44个,设八级岗位13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13个;
(4)初级岗位32个,设十一级岗位14个,十二级岗位15个,十三级岗位3个。
11、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40个,设技术工一级岗位1个,技术工二级岗位1个,技术工三级岗位8个,技术工四级岗位20个,技术工五级岗位8个,普工岗位2 个。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2、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
17、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18、学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和六级,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和十一级岗位聘用的任职条件。
19、各教学部门按照学院和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教师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院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聘用及基本程序
21、学院制定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管理(政工专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等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按照省人社厅制定的聘用条件,由学院组织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省人社厅核准后学院予以聘用;其他各级岗位的聘用由学院自主确定。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23、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等形式择优聘用。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数量和类别、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学院成立相应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初步聘用意见;
(4)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受聘人员;
(5)公示;
(6)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批准;
(7)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8)聘用结果报省人社厅认定。
七、聘期与考核
24、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25、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
26、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27、聘用合同期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期考核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首次设岗聘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28、聘用结构比例
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工作。首次岗位聘用时,岗位数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五年过渡期内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29、正高二级有空余岗位时可用于三级岗位的聘用。对2008年12月以后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在首次设岗聘用中只能在本层次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用。
30、关于“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是指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学院实际,“双肩挑”人员放至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以及经学院批准享受副处级待遇和主持正处级部门工作的人员。
“双肩挑”人员,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任期内不作调整。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31、关于专职辅导员
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专职辅导员,既可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也可申报管理岗位。
32、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含政工专业)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应选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的,保留原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竞聘。
33、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执行了管理岗位职级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的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34、关于在管理岗位任职,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的岗位聘用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非“双肩挑”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职级岗位工资。
35、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到2011年12月31日。从机关、企业和高校以外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业绩成果的计算时间从调入学院时算起。
36、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经省人社厅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 号、皖人办发〔2007〕123 号和皖人发〔2004〕6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 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人事改革的现状,对应聘到管理岗位、教学辅助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暂执行原工资系列。
37、工勤技能岗位按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数设置。必须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8、关于岗位工资兑现
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经省人社厅认定,为岗位等级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兑现岗位工资,调整退休费。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按省人社厅规定执行。
39、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省文件的要求,与所有在编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九、严明纪律
40、各单位、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遵守工作纪律。
4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和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开展,受理教职工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投诉。教职工的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委员会负责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42、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十、附则
43、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经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4、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