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关于科研服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03 浏览次数: 178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完善科研教学协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形成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格局,有效支撑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本科院校建设,结合学校“地方性、应用型、工程化”的办学定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科研协同发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各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大科研工作者要牢固树立科教协同的理念和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促进科教协同互动,推动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构建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保障、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规范科研过程管理,完善科研业绩考核和奖励办法,坚持特色引领和创新导向,提升科学研究规模和层次,努力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二)建立科研机构与教学院(部)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学运行体系,推动教学院(部)与科研机构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协同创新。将教学科研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贡献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教师职称职务晋升和评先评优评审办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评先评奖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资金投入保障,加大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各教学院(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生学科科研竞赛和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

(五)学校定期征集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典型案例,并积极宣传推广。

第四条 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

(一)举办学术报告会。利用教师科研成果举办学术报告会,组织学生参与,传播科学精神、弘扬学术道德、传授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原则上,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每年为学生作一场专题学术报告,项目结项时不得少于二场;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为学生作一场专题学术报告。

(二)吸收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根据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动员项目负责人吸收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三)科研成果支持学生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目的在于推动学科和专业建设,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各项目负责人要结合自己承担的科研项目,利用项目成果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向本科生开放科研类仪器设备和科研场地,为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各类学科科研竞赛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提供条件保障。

(四)科研项目服务教学,科研成果进课堂、进教材、进实验室。各教学科研单位要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课堂、进教材、进实验室。一是将前沿理论与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等编入教材(专著)、教案、讲稿或PPT中,培养学生对前沿科学知识的了解与掌握;二是将科研方法、手段和经验融入理论或实验课程教学过程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三是开设专业选修课,转化科研成果,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与创新热情。

(五)科研项目分解为毕业设计。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教师所承担的项目,切实把工程技术成果应用到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上。通过教师科研项目(成果)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结合,提高毕业生应用文献资料和科研成果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互动、教学相长,不断提升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六)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各教学科研单位、项目组要与企事业单位加强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建立科研基地,充分利用校外资源,积极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渠道与平台。

第五条 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办法,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科研处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科研服务人才培养的考核。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把科研服务人才培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科研服务人才培养情况及贡献程度将作为各教学科研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考核及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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