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离职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研究材料的管理,确保离职人员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离职人员包括因调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缘由离职的我校原教职工。
第三条以我校名义获得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在离职后要继续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项目成果属我校所有。
第四条申请离职人员在调离学校前,须书面提交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要保证所占有、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研究材料的完好,办结资产交接、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科研处及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离职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材料、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调离学校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与项目的关联度、预期任务完成率、经费使用进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