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含对外捐赠)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审核的处置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必要性及真实性负责;学校对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如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资产损失和丢失的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技术鉴定、责任认定和处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根据鉴定意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后,再进行处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处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未经学校研究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理或拆卸国有资产。
第九条 国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定价等方式确定。
(一)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二)处置国有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再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资产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科技成果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每年四月初集中受理。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的报废根据缓急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归口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正式申请文件,填报《蚌埠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
2.拟处置国有资产编号、名称、型号、数量、原值等信息清册,填报《蚌埠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清单》(见附件2);
3.拟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如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等;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盘亏资产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供专题说明、按规定进行的技术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6.资产处置备案材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4);
7.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等审核。
(三)鉴定。单价原值5万元以下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后,提出处理意见;单价原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处置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原则上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书;
(四)报批。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已复核和鉴定的材料,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核)、审批;
(五)评估。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批意见,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六)处理。有关部门按学校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资产处置批复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国有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交学校财务处。
(七)调账。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出售和捐赠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出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逐级报批。
(二)国有资产捐赠是所有权的无偿转让,必须严格报批。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国有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