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及二级机构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间内以有偿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及二级机构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无偿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将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学校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学校办公用房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对外出借,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签订出借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出借单位要按协议归还日期催还,并负责检验,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备案;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清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谁租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二级机构负直接管理责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形式下达,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进行严格论证,提交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资产品目、数量、原始价格、期限、用途限制及出租底价等内容)、《蚌埠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附件)及拟出租(出借)资产明细等相关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 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材料的完整性、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提请学校研究。
(三) 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按规定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重大事项须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租房产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如有,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内容;
(二)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可从省财政厅网站-公众服务-资产管理板块下载);
(三)拟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学校同意出租房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等)。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校和上级审批意见,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按《蚌埠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管。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单位负责租金催缴,确保资产租借收入及时收缴。
第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房产出租,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经审批同意,也可由学校组织招租,程序如下:
(一) 发布公告。在专业网站、报纸或学校对外公开的网站等公开媒介发布出租公告,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竞价方式、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二) 组织交易。公告期限到期后,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公告规定的市场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并做好竞价人信息及竞价过程记录,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并在发布出租公告的公开媒介上发布房产出租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 签订合同。出租竞价成功后,出租单位、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房产出租合同备案。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财政厅批准对外公开出租的,需提供出租合同及出租公告、竞价记录等公开出租材料;由省教育厅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在向省财政厅备案房产出租合同时,应提供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房产出租的文件,通过相关平台、媒体发布的出租公告,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或单位自行组织出具的房产出租竞价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等重要依据,未经批复同意不得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房产到期需继续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出租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再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后30日内书面向省财政厅说明停租原因和下一步使用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应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监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实,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