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以下称“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各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各二级机构及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家具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划转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校内同一单位内部的资产调剂;
2.校内不同单位之间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按照配置与存量相结合,配置计划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保障需要与节俭实用、节能环保相结合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办公设备家具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配置;
(三)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等。
第五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在配置标准和价格上限范围之内配置办公设备家具。办公设备家具性能规格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执行(附表见附件1、附件2),如遇上级相关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规定执行。该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未列入的办公设备家具限制配置。申请配置限制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应经论证,由申请单位提请校领导审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数量。
第六条 凡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存量已超过配置标准规定上限的,暂不配置。因特殊工作或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由申请单位提请校领导审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在总量内统筹内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设备家具,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重复配置、积压浪费,切实发挥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家具,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以存量为依据,在配置标准内编制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年度配置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校内调剂或按规程在批准的计划内租赁或购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置。
第十条 调剂办公设备家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同一单位内部资产调剂,由本单位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组织调剂。单位内部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关资产信息变更登记。
凡多人共同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须指定专人维护保管。凡每人一台(件)的办公设备家具,使用者即为管理责任人。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移交使用(管理)的办公设备家具。
(二)校内不同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组织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有关单位做好本相关资产信息变更登记,资产管理处按规程作相应台账处理。
办公设备家具调剂应填写《蚌埠学院固定资产移交表》(见附件3),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的闲置或者超额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当及时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一条 租赁办公设备家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租赁计划,填报《蚌埠学院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件4),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租赁办公设备家具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学校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办公设备家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根据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数量,说明购置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确定经费来源,填报《蚌埠学院资产配置申请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查。
(三)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查。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的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重新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购置事项按《蚌埠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设备家具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更新,破损的应优先进行维修;经论证无法维修或不具有维修价值需要更新的应书面提交损坏原因、论证材料等,按相关规定处置。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编制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审核预算、实施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或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