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0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包括教育事业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校和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特别是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教育事业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教育事业的透明度。
二、突出公开重点。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教育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按照“五公开”要求,主动全面予以公开。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高校教学质量报告、高校就业质量报告、高校信息公开报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高校招生信息、高校财务信息、教育督导报告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完善公开方式。市县教育部门要依据《安徽省教育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试行)》(附件1),结合2018年2月印发的《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试行)》(皖教秘〔2018〕135号),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于2018年9月底前充实完善相关主动公开目录。为从工作实际出发与现有目录衔接,其中16个事项作为重点内容,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与民生-教育信息”目录和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13个事项作为拓展内容,与现有目录结合,暂不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与民生-教育信息”目录和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事项目录标准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各高校和中小学校要结合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中小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等,完善公开目录,做好动态更新。要针对教育工作特点,灵活运用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校刊校报和校园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省教育厅已对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目录进行了升级,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职责分工》(附件2)做好重点领域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工作可与厅办公室、信息中心联系。
四、加强解读引导。各地各校和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教育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高校和中小学校要做好涉校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要广泛宣传教育事业的优先地位和公益属性,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校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推进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相关制度,狠抓落地见效。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邵明,电话:0551-62831851;信息中心联系人:卢肖,电话:0551-62166787。
附件:
1.安徽省教育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试行)
2.安徽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职责分工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