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时间:2020-04-07浏览:1898

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2020327日,附件3)精神,鉴于安徽省新观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自2020327日起,为安徽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汇算远程办税渠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的规定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详见《个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操作指南》,附件4);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二、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三、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630日。

四、操作流程

入口:纳税人在移动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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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汇算清缴

打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登录 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推荐“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申报前仔细阅读“标准申报须知”我已阅读并知晓标准申报(基本信息)下一步标准申报(收入和税前扣除,此处显示工资薪金收入系扣社保后的税前收入,无需添加社保扣除项 ,若专项附加扣除有未填项请先填写完整,若有其它两处未申报收入可自行添加完整)下一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应退(补)税额 添加银行卡信息 退(补)税成功。(详细步骤可参考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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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填写”汇算清缴

指不使用已申报收入纳税数据,手工填写申报表,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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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处疫情期间以及涉及教职个人收入信息等隐私问题,请各位符合汇算申报条件的教职工自行使用个税客户端操作办理,详细操作步骤请仔细阅读附件1-4,也可拨打12366税务热线、APP端留言咨询或蚌埠市各税务大厅实地办理,如确有困难无法自行办理可到财务处综合科(行政楼206室)指导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doc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docx

附件4:个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操作指南.docx

附件5:国家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2.0.doc


                                                              财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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