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与水利工程环境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审核员发布时间:2024-12-20浏览次数:10

环境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环境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实验室在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确保实验过程及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环境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蚌埠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校级管理制度,结合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验教师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教师(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要树立立德树人的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工件,认真完成实验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厉行节约,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使实验室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悉本学科大纲和教材,了解各类仪器的规格、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掌握一般的维修和保养技术,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编制教学仪器的购置计划,负责做好新购仪器、实验材料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购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台帐。经常核查教学仪器总账和实物明细分类账,确保账、物、卡相符,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五条  坚守岗位,及时为任课教师和实验室提供实验仪器、器材和药品,确保教学实验顺利进行。

第六条  积极参加本学科的教研活动,主动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协助任课教师开展课外活动。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维护工作,熟知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第八条  定期向学院汇报仪器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  实验教师(员)工作变动时,应负责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条  具有第一责任人的实验室,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一切相关事务及安全责任。

第十条  校级领导、院长检查实验室或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院长批准)可由实验员留存的备用钥匙统一打开,其它任何情况不能启用备用钥匙。实验室钥匙借用后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配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借用人承担。



二、专任教师科研实验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专任教师科研实验室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条专任教师科研实验室除用于开展各自的科研活动以外,还需承担本科生毕设、大创等常规项目以及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事宜

第三条 专任教师建立本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明确安全危险源的类别、数量。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实验材料必须由实验材料供应中心统一购买。领用人须详细填写领用单(危化品使用数量、用途)向院长申请,由院长签字确认后到化学药品库领取

三、环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九大类物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员)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院实验中心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实验中心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

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院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专用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专用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

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存量和放置位置。

2、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2)根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规定,领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至少两名相关老师亲自领取,保证领取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领取老师负责。

3)没有使用完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6)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 %1.0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六条  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废弃试剂空瓶由学院接收,集中后交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