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没有伤人也要担责!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6-05-18浏览次数:10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的依法办理,以司法刚性震慑高空抛物陋习,切实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因小区广场舞音量过大与居民发生争执,为泄愤从自家4楼窗户先后往楼下广场空地处抛掷两个空玻璃瓶,其中一个玻璃瓶砸到被害人朱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导致车辆前引擎盖车漆刮伤、钣金变形。周边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固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证据,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将案件移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理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从高空抛物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仍因泄愤故意实施抛物行为,虽未造成实际伤亡,但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依法构成高空抛物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全案证据,详细阐述定罪量刑理由,建议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适用拘役。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承诺今后自觉守法、杜绝类似行为。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没砸到人就没事”,或者“只是些小东西不要紧”,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一个空瓶子、一根铁钉,甚至一个鸡蛋,从高处落下都可能变成伤人利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使未伤人,也构成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无需伤人即违法,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掷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不能确定具体抛物者,楼上所有用户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湖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