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原则与录囚制度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7-08浏览次数:10

恤刑是慎刑思想中的重要部分。恤刑侧重表达刑罚的人道性,即对于涉罪的老幼妇孕残等特殊群体,在审理中轻缓对待,在惩罚时予以减免。矜老恤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西周时期,就有年幼儿童和老人违法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的记载。秦汉时期的法律中同样贯彻了老幼废疾恤刑原则,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汉律规定不满八岁和八十岁以上者及孕妇、老师等,在犯罪羁押时,除特定罪行外,可以不戴刑具。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辉煌时期,唐朝对老幼废疾恤刑原则规定得更为规范,将年龄细分得更加明确: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如果所犯罪行属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即使犯有死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孕妇犯罪,中国古代刑律也有特别规定。例如,《汉书》规定“孕妇等产后,始决死刑”,《唐律疏议》规定“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这都体现了慎刑、恤刑的精神。

  恤刑还包括存养留亲制度。如果犯死罪者的父祖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男丁可依靠,即可申请留养,申报刑部备叙情状,上请皇帝裁决,获准后即可以宽免死刑。

  恤刑中的这些制度,将儒家“尊尊亲亲之道”“恕及妇孺”“恶恶止其身”等伦理道德融入法律,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注入一股慎刑、德治和教化的活水。

  录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冤案纠错制度,也是死刑的重要救济途径和补救措施,集中体现了慎杀、慎刑的理念。录囚制度,是指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监狱进行巡视,审录囚徒、纠正冤案、平反昭雪的制度。西汉在吸取儒家慎刑思想的过程中形成了录囚制度,由州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内监狱,通常每年秋季进行,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到唐代录囚已成常制,录囚形式也多样化,包括皇帝录囚、太子录囚、宰相录囚、大理寺录囚及各级官吏录囚等。除了常规录囚之外,灾疫之后往往也会实行录囚,皇帝“亲录囚徒”也成为惯制,唐统治的上升及鼎盛时期,据统计太祖至玄宗时期录囚达85次之多。录囚被视为“善政”实行,凡被录之囚多能获得宽赦。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