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受害者对家暴说“不”!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6-25浏览次数:93

家庭暴力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一大阻碍,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不止在“国际反家暴日”这一天,而是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天。

案件一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随后一年里,王某持续不断的骚扰张某及其近亲属,张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湖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和训诫,王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张某遂撤回申请。2022年1月,张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证,持续通过短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还自称是张某的丈夫,骗取张某所在单位保安的同意后进入张某单位,接触、骚扰张某为由,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虽非家庭成员,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执行。张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接触、骚扰、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场所。

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后,东湖高新区法院回访发现王某存在违反禁令殴打张某的情形,遂依托与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签订的《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的工作框架协议》,及时启动庭所联动机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件二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陈某(男)系夫妻关系。2023年11月12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之争,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张某被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身上多处损伤及左顶部头部软组织肿胀。张某遂向立案庭家事审判团队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叶甑皓立即审查了申请人张某提交的报警处理经过、医院病历等证据材料,法官助理彭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事件的发生经过。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向双方发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后答疑

1.家庭暴力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4.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哪些?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