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未还,借款人撒手离去,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6-13浏览次数:101


案例一

胡某去世后留下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其妻子、女儿偿还。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胡某的妻子石某在继承胡某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胡某女儿因放弃继承,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6年至2021年,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李某借款。其中,2016年,李某向胡某银行转账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李某向胡某银行转账30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李某向胡某银行转账19万元并出具借条。2023年4月,胡某向李某还款20万元。同年6月,胡某因病去世。李某为此要求胡某的妻子石某、女儿胡某甲偿还胡某生前所负债务。要债无果后,李某将石某、胡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生前下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的事实,有胡某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胡某死亡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石某、女儿胡某甲。2023年12月,胡某甲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表示自愿放弃胡某所有遗产继承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故而,按照法律规定,无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石某作为被继承人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所有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李某上述债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刘某因承包煤矿先后两次向田某借款,口头约定每年支付利息,并出具两份借条。不久后,刘某因意外死亡,其妻子李某及儿子刘某某获得赔偿款。原告田某多次找被告李某、刘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均系刘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生前名下登记有宅基地及房屋,二被告目前仍然在其中居住,说明刘某留有遗产,二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留有遗嘱对该房产有具体处理,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无法排除继承遗产的可能性。而且二被告当庭承认在刘某死亡后确实获得了死者的部分工资和赔偿款项,虽然辩称已经将赔偿款用于偿还债务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二被告应当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田某的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人死,债务并不当然消灭,“父债”也不一定由“子”偿,只有当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且该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时,债权人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在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债子还”,是民间对死者生前债务偿还责任的概述,这个说法并无充分法律依据,不可一概而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当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大冶市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