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欢乐颂》里的悲欢离合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137

    热播剧《欢乐颂5》为大众所喜爱。该剧延续了前作的精彩,继续讲述了五位性格迥异的姑娘,在面临职场、家庭、爱情等挑战,携手突破难关,共同成长的故事。剧中人物在成长过程中,面对各种困难纠纷,往往需要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场景一:方芷衡的母亲大龄产女,在生下小妹后撒手人世。其父将抚养小女儿的任务交给了方芷衡,自己则不尽义务。方芷衡调查发现,父亲在母亲孕期出轨,并打算迎娶新欢。那么,姐姐有义务抚养妹妹吗?方芷衡是否可以因此多分母亲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在方父未丧失抚养和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应当对方芷衡小妹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方芷衡作为姐姐愿意对其小妹进行抚养,法律并不禁止,但这并非方父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其仍需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关于方母遗产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方母未留下遗嘱,因此按照上述法定继承规则,方芷衡、方父、方妹共同继承方母留下的遗产,由于方妹尚未成年,在方父同意的情况下,方芷衡代其妹一起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场景二:余飞雪通过相亲认识了陈祖法,两人闪婚。领证后,陈祖法以结婚为借口向同学、老乡大量借款,但在婚宴当日突然消失不见,并卷走了余飞雪的积蓄以及婚宴礼金。余飞雪不得不一天打三份工还债。余飞雪遭遇骗婚后,对于其丈夫在婚后对外所借债务,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祖法与余飞雪结婚本就抱着骗婚敛财的不良目的,其以结婚买房为借口向同学、老乡借款也同样出于骗财目的,余飞雪以及陈祖法的同学、老乡均是这一事件中的受害者。

就陈祖法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性质而言,虽然借款行为发生于婚后,但是这些借款行为没有经过余飞雪的确认,相关借款也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余飞雪在法律上不负有偿还责任。

场景三:余初晖的父亲常年家暴余母。余初晖不忍母亲受苦,毕业后将其接到上海安顿并与父亲断绝联系。后余父带着记者找到余初晖的公司向其施压,指责其不尽赡养义务。那么,余初晖有权与余父断绝父女关系,并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剧中未体现出余父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其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余初晖拒绝对其提供赡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声明、协议等方式解除,所以即便余父具有对余母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不能排除余初晖对其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而且,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除经济上供养义务外,也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余父无须为其恶劣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场景四:叶蓁蓁的男朋友戴维家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戴母作为公司经营者迟迟不解决欠薪问题,员工们聚集到公司,打算把公司物品搬走抵债。那么,在遭遇欠薪的情况下,把公司的物品搬走抵债合法吗?

民法典“自力救济”制度作出了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员工们虽然遭遇了公司欠薪,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等方式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由于并不具备“情况紧迫”要件,员工强行拿走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司财产权益,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