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图腾是正义女神,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神灵则非獬豸莫属。直到今天,很多法院还会在广场或大厅放置一尊獬豸雕像。很多法律学者都愿意通过獬豸与正义女神的不同来解读中西方之间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的獬豸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够判断是非曲直;而西方的正义女神却要蒙着眼,以此寻求公正。前者更注重实质正义,而后者更注重程序正义,这种差异一直贯穿中华法系、欧洲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发展,那事实果真如此吗?
关于獬豸最早的记述,应当出于《墨子·明鬼》中一则关于“王里国、中里徼”的故事。说齐庄君手下有王里国、中里徼两位臣子产生了争执,“讼三年而狱不断”——不妨将其称为“王里国诉中里徼案”。齐庄君无奈,于是求助于“神判”,可以看出两位当事人借助“神羊”进行神判的程序:王里国在陈述其“诉讼请求”时,“神羊”没有反应;等中里徼陈述其“答辩意见”的时候,话未说完,“神羊”便“起而触之”,将他的脚折断了。这个故事点明了獬豸的众多元素:“羊”与獬豸的体貌特征相呼应,“羊起而触之”“折其脚”又分别与《说文解字》中的“触不直者”“去之”相呼应。所以,这则故事基本能够诠释獬豸的起源正是以羊为载体的“神判”。
然而,矛盾也恰恰出在这里。古代欧洲以天主教传统为主流,结合各民族不同文化渐次发展出了诸如沸水神判、冷水神判、热铁神判、吞食神判林林总总的神判法,如果中国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有了发达的神判传统,并且以此为原型形成了对獬豸的崇拜,那为什么在日后的司法发展历程中并没有发展出如欧洲那般发达的神判体系,反而只留下了獬豸这一文化符号中的意象呢?
其实中国古代司法模式的确与“神判”相异,其决疑的基础不是神灵之意而是诉讼双方的言辞证据——当然,在证据规则还不完备的时期,是以言辞为主体的。以控辩两造的言辞定罪的程序,在《尚书·吕刑》中被称为“五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周礼·秋官司寇》称为“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尚书》与《周礼》同列于儒家十三经之中,成书年代更早且相互佐证,其可信度应当高于《墨子》中的“王里国诉中里徼案”。从思辨方式来看,“五辞”“五听”代表了更为先进的辩论式“决疑”,这一模式明显要比神判法更为先进,而在一个更为先进且成熟的诉讼模式下,很难相信人们会退回选择神判法。
对此更具代表意义的是《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李离伏剑”这一典故。李离为春秋时期晋国的法官,因断案失误错杀好人而判自己死罪。当时晋国国君正是晋文公重耳,他劝李离“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的答复则是:“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从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晋国关于法官审判责任的法规已经相对完备,正所谓“理有法”;二是法官审判依靠的是听微决疑,这里的“听”自是“五听”,在“听”的基础上“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完全没有神判法或是獬豸存在的空间。如果说晋国的法律制度已然如此发达,那同为“春秋五霸”之一的齐国会如《墨子》所说的那样服从于“神判”吗?
其实答案可能也很简单。首先《墨子·明鬼》引用这一故事只是为了证明鬼神的存在而非“神判”,“王里国诉中里徼案”的重点在于“明鬼”而非“神判”;其次“王里国诉中里徼案”的前提是“讼三年而狱不断”——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了三年法官还无法决疑,那说明以当时人类的智慧已经很难确定案件的结果。这种局面或者导致法官拒绝裁判,或者只能将正义的标尺交付给神判。獬豸出场时距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三年,是齐庄君在无法通过“五辞”“五听”决疑的情形下使出的“没有办法的办法”。
从这一层面进行考量,甚至可以进一步说獬豸决疑并不是欧洲文化意义上的神判。欧洲文化中的神判建立在完整的三段论基础之上。
大前提:神是全知全能的,神的判断一定正确。
小前提:神对某一案件的判断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体现出来。
结论:通过“特定的方式”可以知晓神对某一案件的正确判断。
而“特定的方式”指的自然便是各种各样的神判法。要申明的是,在人类刑侦技术与审判技术并不发达的时代,神判法的确有其实用上的优越性。首先是一定能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从而消除案件的“不确定状态”;其次是成本低、效率高;最后是成熟的神判法所能达到的两种结果机会均等,所以也相对公平,能让控辩两造都易于接受。
当然,这些优越性的前提是刑侦技术与审判技术的落后。当人类文明发展到能够通过用理性的方式决疑的阶段时,“神判”自然会渐渐退出历史舞台。13世纪,随着欧洲各国法定证据制度的日益完善,教皇英诺森三世下达神判禁令,取而代之的是证人证言等制度,与中国古代以“五辞”“五听”进行决疑的制度不谋而合——从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来看,或许又是中国人领先了欧洲一千余年。
有趣的是,带有“神判”色彩的“獬豸决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渐渐转化成了法律的图腾。不过,这也仅仅是文化意义上的图腾而已,中国历朝历代并没有因为獬豸崇拜而滑入“神判”的渊薮,而是继续以“五辞”“五听”等制度为基础,构造了蔚为大观的中华法系。
(来源:法治日报;文章节选自江隐龙《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华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