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古代“姓名权”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次数:73

在中国古代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宗法社会下,人的言行举止无不受到严格的规范,姓名自然也难逃窠臼。相比今天,古人姓名不仅是个人代号,还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隐藏着丰富的法律规则。而《红楼梦》中的人物,有名有姓的达数百个,书中人物的姓名,也蕴含了许多古代姓名法则。

  一、姓的法律功能

姓名,姓对应家族,名则对应个人。宗法制度下,姓的作用远大于名,甚至许多人如妇女、下人只有姓,没有名。按照成文法,姓有两大功能:

其一是“别婚姻”。“同姓不婚”于西周入礼,于唐代入律。至《红楼梦》成书时的清代,《大清律例》“同姓为婚”条规定:“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其二是“分贵贱”。统治阶级特别是皇帝为凸显其高贵,通过政治改革或律令,将一国之姓区分若干等级。如确立门阀序列的北魏孝文帝,将天下姓氏分成三六九等,强调“以贵承贵,以贱袭贱”,为后世帝王所沿用。

姓还受民间习惯法规制。民间习惯法认为,即使同姓,但若不“同谱”“同宗”,仍有贵贱之分。所以,古人常通过“认祖归宗”“通谱”“连宗”等方法,提高家姓地位,甚至达到攀权附贵的目的。《红楼梦》第2回,贾雨村对冷子兴说,自己和贾家“自东汉贾复以来,支派繁盛,各省皆有……若论荣国一支,却是同谱”。并最终攀扯上了贾府,“夤缘”复旧职,其后又步步高升。第6回也写道刘姥姥的女婿王狗儿家族与王夫人娘家“连过宗”,并借此到贾府“打秋风”(即利用各种关系向人索取财物)。

二、起名

周代起,起名就要遵从“五则”“六避”规则,“五则”指名字五个方面的来源,即“信”“义”“相”“假”“类”;“六避”则要求取名时避国名、避山川名、避官名、避疾患名,避祭品(畜生)名、避祭器名。

秦汉以后,门阀制度使社会注重门第观念和家族出身,由此催生了祧字(行辈字派),祧字多由祖先事先按照辈分拟定,归入族谱,以家礼或家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规“范”,凡家族后世人丁均要“范”字取名,不尊族规者不准叙入家族世系。“范”字取名规则,在家族绵延过程中,使同一支脉族人通过“论字排辈”清楚推算出世系、辈分,成了区分尊卑的最好方式。

《红楼梦》中的贾家作为诗礼簪缨之族,子孙的取名就是严格按照行辈字派规则来的:宁荣二公贾演和贾源,“水”字辈,且均是三点“水”;二世贾代化、贾代善、贾代儒等是“代”字辈,且“代”字居中;三世贾赦、贾敬、贾政、贾敏等是“文”字辈,且“文”字居右;四世贾珍、贾珠、贾琏、贾环等是“玉”字辈,且“玉”旁在左,贾宝玉属这一辈,理应从“范”,但却取了双字,不过仍有“玉”字,这是一个特例,为了照应“石头记”并突出其主角地位;第五代贾蓉、贾兰(蘭)、贾芸等是“草”字辈,且“草”在头上。“范”字取名,可以同辈男女“范”一字,如贾敏与贾政等,也可以女性单独“范”一字,如元春、迎春、探春、惜春,未“范”同辈的“玉”字,而“范”“春”字,同样符合“范”字取名规则。

三、改名

封建社会中的改名,除了自己改以外,多是尊贵者如皇帝、家长给卑贱者如臣民、子孙、奴仆改名。皇帝可通过赐姓、赐名以示褒奖,如明成祖赐名下西洋而闻名的马三保为郑和。如果被皇帝赐予国姓,对受赐者而言是最高荣誉,如刘邦除封赏项伯为列侯外,还赐姓刘等。当然,皇帝还可将臣民的姓贬为恶姓,以示惩罚,如武则天称帝后,将曾反对其专权的李姓诸王孙贬姓为虺。

在贵族家庭里,家长像皇帝一样,对子孙、奴仆享有姓名决定权、改名权。《红楼梦》中被改名者主要是奴仆,这充分反映了他们低下的法律地位。第2回,袭人本名珍珠,又姓花,因有诗“花气袭人知昼暖”,宝玉将其更名为袭人。第21回,宝玉问蕙香的名字是谁起的,蕙香回答:“我原叫芸香的,是花大姐姐改了蕙香。”因宝玉正在气头上,遂说“正经该叫‘晦气’罢了,什么蕙香呢!”于是因其在家排行第四将其改名为“四儿”。第63回,宝玉给芳官改名“雄奴”“耶律雄奴”,导致芳官常被人叫“野驴子”。其后,宝玉又将芳官改名“温都里纳”等。除了宝玉,书中的主子们几乎都给人改过名:林黛玉将贾母所赐丫鬟鹦哥改名紫鹃;英莲被卖入薛家后,被宝钗改名香菱,后作为薛蟠侧室,又被正室夏金桂改名为秋菱;湘云将葵官改叫“韦大英”等。

按照现代民法,姓名权的内容至少包含姓名决定权、使用权、改名权三个方面。但在古代作为下人,奴仆显然没有姓名决定权和改名权,而对姓名的使用,也难称得上“权”。所以,封建社会的姓名权只是权贵者的专有权。除了被改名,很多奴仆的名字本身也不具有姓名权保护的意义,如赖大、赖二、二姐、三姐、四儿、五儿、狗儿、旺儿等。对于优伶这类人,更是如此。为元春省亲采买的十二个小戏子,只有带“官”字的艺名,如文官、龄官等,以卖艺为生,本人也被卖来卖去,没有人身自由,更遑论姓名权。而艺名,是这些优伶社会地位的枷锁,也是对他们人格的侮辱。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