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结算核算,完善财务账务处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往来款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对我校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时间
清理范围: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教职工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应收、应付及其代管款项;原独立核算单位移交学校财务前的遗留账务请自行清理。
清理截止时间:2024年3月31日。
二、清理内容
(一)应收款项的清理内容
1.各单位的公务借款;
2.各类教、科研等项目经费借款;
3.原独立核算单位转入的遗留借款;
4.基建形成的借款;
5.其他的应收款项。
(二)应付款项的清理内容
1.各类采购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2.基建、工程维修保证金;
3.应付的工程款;
4.工资(薪金)性代扣款 ;
5.各类违约金及暂存款等。
(三)代管款项
各三、清理工作要求
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借款,各部门督促各借款人与2024年3月31日前到财务处办清有关还款和报账手续;对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付款,属于已到期的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政府采购项目发生的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通知对方单位办理转付手续;属于应付给外单位的款项,承办部门及时转付;属于代扣的工资(含津补贴),人事部门及时清理;属于教科研课题及其他应付款的,及时转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因公务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报账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提出意见和报账最后期限,报财务处审核。对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由所在部门形成书面说明(模板见附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2024年3月31日前报财务处207室。联系人:刘景梅,电话:0552-3177266。2024年4月1日起,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或未提交情况说明的单位和个人将停办往来款业务。未尽事宜及需咨询事项,请与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2.部门未核销暂付款查询表(发各部门)
3.部门未核销暂收款查询表(发各部门)
财务处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