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 指导原则
(一)专家劳务费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标准。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二)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六、其他事项
(一)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其劳务费执行专家属地标准。
(三)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
(四)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五)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并通过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同时废止。参照社会物价水平,本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