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2023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望大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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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