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相关教职工: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及安徽省政府办文件(皖政办[2019]2号)有关规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具体减免额度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对于我校符合减免条件的教职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蚌埠市税务网点大厅自行办理备案登记,在登记成功后报财务处备案,办理具体减税事宜。联系人:刘老师,电话:3178378。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