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8-12-29浏览:750

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及《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等法律法规,自20191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因个税改革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时间紧任务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请各位职工在1231日前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成本人的在线注册、登录、信息完善等信息(注册登录时,受雇单位为蚌埠学院;蚌埠学院纳税人识别号:123400007790686653)。20191月1日起,本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填写提交本人真实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下载方法:

(一)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二)可在手机应用市场里直接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二、请各位职工尽早了解新个税法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了解途径:

1.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3.财务处网站。

三、请每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16日前完成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四、按照新个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1日至6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五、为保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20191月份工资发放,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按时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工作,请大家认真学习政策,据实提交信息资料。校内咨询电话:3178378

四、后续事宜,待蚌埠市国税局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

附件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doc

附件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5:关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渠道的相关说明V1.9.doc

附件6:“个人所得税”APP简易操作指南.pptx

附件7: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个人填写).xls

附件8:专项附加扣除简易图.jpg附件9: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培训资料.pptx



                                    财 务 处

                                  2018年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