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3-28浏览:2760

院财字〔20177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蚌埠学院

2017年2月13



蚌埠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财经秩序,保证学校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所有适用于在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时收取学费、住宿费、国有资产占用费、代收代支费和涉税经济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统一领购和管理,根据票据用量情况向票据管理机构申请领购或经批准印制、保管、登记、发放、回收、缴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出售、销毁各种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种类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四种。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教育教学培训费、高校艺术体育专业加试报名考试费、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高等学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设计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助学费、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费、高校招生对口招生专升本报名考试费、职称评审费、成人教育同等学历申请学士学位、职业技能鉴定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房屋出租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收费情况,包括学校暂收款项,如合同履约保证金等;学校代收款项,如代收水电费、教材费、学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补办校园内证卡工本费等。

(三)“其他财政票据”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三种: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是指收取除上述票据对应款项以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款项而使用的票据。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专利资助经费以及其他各类服务性收入的收取。

第六条校内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所产生的税费由票据使用单位负担。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学校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赞助除外),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和使用

第八条 票据实行凭证购领、核旧领新、票款两清制度。财务处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票据安全。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根据票据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票据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购买或印制的空白票据,并按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妥善保管,如发现缺号、重号、少联等,应及时报告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应首先出具领用申请,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安全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等管理工作;票据管理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书面告知财务处。

第十二条在领用时应检查票据是否存在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更换,保证票据完整,票据收据联应加盖财务处收费专用章方可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各项收费和收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具票据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转借、代开,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绝开票,禁止将印章齐全的空白收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十四条开具票据应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内容和大小写金额要保持一致,印章齐全;若票据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当另行填写,在错误票据的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不得私自销毁;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具红字票据退款,开票后如确需退款的,必须收回原收据联,按作废票据处理。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和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用的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票据的核销包括已使用票据、作废票据和未使用的票据,以及全部票据存根;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予领用;所有收费票据应在每年1225日之前进行核销登记,不得跨年度核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核销的,由领用单位出具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否则不再提供新的票据。

第十六条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和出纳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票据所填内容与申请所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缴纳全部款项,经核查无误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后,方可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票据使用人必须保管好票据,不得丢失,凡丢失票据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经过和原因,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时报财务处,并登报声明票据作废。另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的经济责任(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八条财务处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效财务印章;如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九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收费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及时到财政部门缴销。票据存根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管理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和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票据的使用和收费情况,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责令其改正,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票据领用人和该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使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范围者;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收费票据者;

(三)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者;

(四)无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者;

(五)遗失票据者;

(六)拒绝或者阻碍财务、纪检、审计部门进行票据监督检查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