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精神,现将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含)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见附件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教职工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仍按修改前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教职工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将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校外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仍按修改前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待国家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另行通知,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doc
财 务 处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