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字〔2018〕4号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 年度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
2018年7月5日
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校外人员劳务费管理与发放,统一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活动,是指学校、学校专门机构或学校委托各主管部门以及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校外人员劳务活动。本办法适用人员为校外人员,不适用于校内人员。
第三条校外人员劳务活动范围
(一)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二)校外专家来校或接受学校委托进行评审、论证、鉴定、验收(结项),包括各类课题和学科(专业、团队、实验室、基地、中心等)评审(含咨询、遴选论证、鉴定、验收等);各类人才招聘评审;各类职称(岗位晋级)评审;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工程、竞赛)评审;各类学生活动(竞赛)评审;各类委托招投标项目(不含进入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项目)评审、验收等。
(三)聘用校外人员长期兼课(一学期及以上)以及临时对各种竞赛、训练活动、实践教学的讲课、指导。
(四)临聘人员劳务。临聘人员完成临时性工作,最长不得超过2天。
(五)特殊任务的劳务。学校在非正常情况下或为完成特殊或紧急任务而发生的校外人员的劳务。
第四条校外人员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劳务费标准
1.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6000元/场;
2.第二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专家,3000元/场;
3.第三类:教授,省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专家,企业家,2000元/场;
4.第四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1500元/场。
5.校外单位委托举办的学术报告、讲座(资金来源为委托单位),按委托协议办理。
(二)其他报告、学术讲座的劳务费标准
不超过800元/场。
(三)评审、论证、鉴定(结项)、验收劳务费标准
1. 各类评审、论证、鉴定劳务费标准(不含招投标项目)
(1)会议评审方式:每半天(按三小时计算)800元。
(2)网络评审方式:评审项目数量少于等于40项时,校外专家劳务酬金标准为800元/次;当评审项目数量多于40项时,增加项目数量的校外专家劳务酬金标准为25元/项。
2. 专家咨询费标准(不含科研项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劳务酬金800元/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劳务酬金500元/次。
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执行。
3. 各类委托招投标项目(不含进入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项目)评审标准,按《蚌埠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蚌公共资源局﹝2017﹞91号)规定执行;验收标准统一为400元/次。
(四)外聘教师课时津贴、竞赛指导费、校外实践教学指导费标准
1. 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按《关于印发<蚌埠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院党字〔2017〕14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正高70元/标准课时,副高60元/标准课时,中级 50元/标准课时,初级40元/标准课时。
2. 校外人员对各种竞赛、训练活动以及校外实践教学临时性的讲课费、指导费标准。副高及以上教师、特级教师300元/次;其他教师200/次。
3. 外籍教师课时津贴。长期聘用的外籍教师,超出协议工作量以外授课的课时津贴按100元/标准课时(税后)执行;聘请的外籍教师课时津贴按150元/标准课时(税后)执行。
(五)临聘人员劳务标准
1. 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每半天(按三小时计算)100元。
2. 临时聘用学生每半天(按三小时计算)30元。
(六)特殊劳务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劳务标准采取一事一申报,由学校根据实际审定。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校外人员劳务费从部门或主管部门预算经费中支出。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与校内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违规发放。
(二)审批程序
1. 校外人员劳务费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本办法审定的发放项目和人员范围,由主办部门填写《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报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直至校主要领导审批。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按《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党字〔2015〕56号)审批。审批程序须在劳务活动前完成,补办的审批程序须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逾期未办理的,原则上不予认定。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校财务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发放。
2. 经费支出时需附《申请表》、《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二),按下列规定审批:10000元(含)及以下支出由主办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财务审批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支出还需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发放规定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二)为规范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全部发放至对方银行借记卡,不得以现金或经办人员代领形式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录入前,需在系统中录入校外人员信息,如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银行借记卡卡号及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需提供到支行,如: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名称)、职称或职务、手机号码等信息。不提供身份证号码或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财务处不予发放。
(三)劳务费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标准除有专门明示的均为税前标准。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严格劳务酬金发放的监督工作。校纪委、监审处、人事处、财务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
(二)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任务天数,以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和虚报冒领套取校外劳务费。一经发现查实,除责令整改外,将视情节严肃处理,并严肃追责。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劳务酬金,一般不予认定并发放。确属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报经学校会议研究或校长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发放。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申请表 | ||||||||||
劳务名称 |
| 劳务方式 | ||||||||
劳务类型 | 讲座类□ 评审验收类□外聘课时指导类□临聘劳务类□ 特殊劳务类□ 其他□ | |||||||||
劳务起止时间 | 年月日— 年月日 | 劳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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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渠道 | 申请经费(元) |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劳务标准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劳务标准 | |||
1 | 11 | |||||||||
2 | 12 | |||||||||
3 | 13 | |||||||||
4 | 14 | |||||||||
5 | 15 | |||||||||
6 | 16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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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8 | |||||||||
9 | 19 | |||||||||
10 | 20 | |||||||||
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意见 | 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意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校长意见 | |||||||
签章: 年月日 | 签章: 年月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交财务处办理经费发放;一份造表单位留存。 2.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劳务活动的,按院党字〔2015〕56号执行。 | |||||||||
附件二:
蚌埠学院校外人员劳务工作量统计表
劳务名称 | 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劳务工作量 | 签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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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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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 |||||||
备注:1.劳务工作量按计酬单位数量统计,如XX场;XX天; XX次;XX标准课时; XX项目数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