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27浏览:2686

院财字〔20181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

201819

蚌埠学院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 64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资金清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工作目标虽已完成但资金尚未列支,或因故未执行,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分为省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分为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各类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符合省财政政策规定的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和校内项目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调整用途。不符合省财政政策规定的由省财政或学校收回。

第八条纳入省财政预算的科研项目的结转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结余资金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项目支出结余指财政或其他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资金的支出结余。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余指预算安排的用于各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公务和业务资金的支出结余,按学校现行预算口径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结余;

(二)各教学、党政、教辅等单位维持经费结余;

(三)各单位经常性业务经费结余;

(四)各单位创收经费结余。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全部不予结转,当年年终结余收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省财政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单位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学校现行预算口径主要包括:

(一)由学校申报,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经费、基本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等专项经费结余(含各类政府采购结余资金)。

(二)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其他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结余。包括:由其他部门拨入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协作经费、科研服务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

(三)校内预算下达除科研以外的教研等各类课题经费结余。

(四)校内预算下达的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结余。包括:会议费、奖励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

(五)校内预算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教学专项、校内学生专项、人才专项、维修专项、设备维持费专项、其他专项等专项经费结余。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按财政文件规定时限执行,没有时限规定的一律为当年完成。对于已办理采购手续但未到货的设备、未完工工程无法报销等产生的结余,由使用单位提供合同或证明预算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学校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不到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校内调剂使用;对于财政部门规定交回财政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

(二)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第二项的“其他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应及时结题,结余按省财政厅文件及学校的《关于清理到期未结题和结题未结账科研项目的通知》(院字〔201712号)文件执行。但“其他部门拨入的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协作经费、科研服务经费等科研专项经费结余”,暂不清理,由科研处另文规定。

(三)第十二条第三项除科研以外的教研等各类课题项目结余经费(下同)属于国家级、省部级教研等各类课题项目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与校内各类课题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类课题应按期结题,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主持人用于其他教研活动,2年后还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收回;

2.经批准办理延期结项的各类课题,结项后,还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收回;

3.建设期满,未申请结项且未办理延期结项手续的各类课题,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4.结项未通过或经评审予以撤项的各类课题,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四)第十二条第四、五项(人才专项除外)于项目下达当年年终收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如单位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五)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人才专项”属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在签订的协议书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结余经费学校收回;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六)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属资金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和进度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沟通,督促单位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