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鉴于电子发票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现将电子发票的报销规范通知如下。
一、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二、电子发票必须经过认证后方能报销。具体流程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按要求填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相应认证;认证通过后,截图打印验证真伪认证信息。
报销电子发票时,报销经手人需附打印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查询验证的真伪信息截图打印件、与电子发票对应的付款凭证、交易明细单、相关合同及报销电子发票承诺书(见附件:财务处网站“常用下载”中下载)等,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电子发票其他报销程序同现有的普通发票报销程序一样。
三、如电子发票认证未能通过,不予报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552-3177266。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