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及蚌埠市地税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是指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全校在岗教职工,无论年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追缴税款、滞纳金等处理。
二、年收入所得包含的具体项目
针对我校教职工,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主要包括以下所得。
(一)工资、校内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科研奖励等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的项目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四、申报
(一)申报时间
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1、请申报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详细核算自己的年收入,下载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到市地税局大厅自行申报。
2、登录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官网下载中心,下载“安徽移动办税app及操作指南”自行查询申报,也可委托财务处综合科代为办理。咨询电话,地税服务热线12366;财务处电话:3178378,刘老师。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