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科技厅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来源: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阅读次数:746 字体: 【


为更好的开展安徽省科技厅各类项目的实施,现组织申报安徽省科技厅专家库入库专家。

  安徽省科技厅专家库包括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和其它科技咨询活动的专家信息,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经济金融专家等4种类型入库条件请参阅安徽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专家入库申请科技厅常年受理

 

重要提示:

1. 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kjgl.ahinfo.org.cn/egrantweb/,由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按要求注册。(已有账号的,此步省略)

2. 登录账号后,从“系统管理”菜单,选择“自荐为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然后根据要求丰富个人资料,提交审核

3. 申请人填写的各项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证明附件同时按网络要求上传

4. 注意关联工作单位“蚌埠学院”

 

         联系人:胡文娜      联系电话:0552-3177259

 

                                                                                                         科研处

                                                                                                  2024年3月28日


安徽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科技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及项目评审的规范性及客观公正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学术、专业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专家库专家主要来自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研究、提出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专家征集、入库、出库管理等。省科技情报所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整体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承担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技术支持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国家、省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具有高级职称,在近五年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优先入库。

(二)管理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金融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长期从事经济研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等。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客观、公正。

(五)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二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1、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向省科技厅计划处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并督促专家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安徽省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审核。省科技情报所按照技术领域采用常年与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入库专家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经省科技厅计划处核实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4、公示。省科技厅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实名反映。省科技厅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专家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取消专家入库资格。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5、确因工作要求需专家紧急入库的,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可直接核实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先行入库,同时进行公示。

(二)省外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六条  专家库信息变更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进行修改。省科技情报所将修改后的信息送原推荐单位审核后生效。专家不能自行修改的,由推荐单位报省科技情报所进行修改。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的;

(三)未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漏申请单位信息或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以及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等行为;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十)专家主动出库。

第八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八条第一至第九款所列情况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省科技厅计划处核实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科技厅计划处通知省科技情报所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创新人才、创新载体、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绩效奖补、项目结题验收等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所需专家,一般也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对选取范围很小的特殊领域专家的使用,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计划处核实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省直其他部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采用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家条件、数量等,由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随机抽取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条件和数量选取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业务处室提出使用专家申请,设定所需专家条件。

(二)抽取专家。申请经省科技厅计划处核实后,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三)补充专家。若抽取专家数量不足,可由系统再次随机抽取专家,直至满足需求。

(四)通知专家。系统自动通过短信形式向抽取的专家发送评审会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过程由厅相关职能处室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特定专家回避申请的,由组织评审的业务处室决定是否适用回避。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发现有以上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四)按规定获取报酬;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六)主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项目评审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侵犯所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发现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单位及个人的馈赠、宴请,不打人情分;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安徽省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第十九条  对徇私舞弊、泄露专家信息、影响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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