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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20  浏览次数: 541  录入: 管理员

蚌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经国家机关各部委厅局和省、市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批准立项并拨付经费的各类项目(不含签订委托协议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及学校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结题、鉴定、科技档案归档等工作。只有在学校科研处建档立项的项目才能作为考核、奖励和职称()评聘的依据。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项目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管理,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加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有关纪律教育。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计划进度、经费使用、总结结题、成果应用、科研资料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  申请与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协调组织,采用发布通知、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学校审定上报的办法。

(二)科研处及时发布或转发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项目申报人根据各级各类项目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原则上项目组成员同时主持或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不超3项,同类项目不超过2项,企业牵头合作申报项目除外,主管部门有规定按规定办),并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推荐初审通过后,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择优推荐或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立项。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学院()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已立项的项目,在任务下达后,科研处将项目批文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下达至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原件由科研处存档。

(二)根据项目完成周期,科研处适时组织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以上级部门规定时间要求为准;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定在项目立项后一年。

(三)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予变更。上级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变更申请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执行。校级科研项目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时间不超过项目研究周期2/3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七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按进度组织项目组成员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二)科研项目完成后,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结题验收。对于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结项后,达到省部级或行业协会等科研成果奖申报条件,需要开展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评价费用从学校科研业务费中列支。

(三)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协助组织,项目结题需严格按照立项时项目计划书的内容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鉴定验收和登记。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研究成果形成论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保护。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予以撤销,追回项目经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二年内不予申报学校经费支持的各类纵向项目,项目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弄虚作假;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6.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被上级主管部门终止或取消项目。

第八条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省部级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对于经费相对较少的项目可集中聘请科研财务助理。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批。

(二)相关职能部门(省部级科研平台等)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学校科研业务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由人事管理部门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需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劳务费和学校科研业务费共同承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人事管理部门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四)鼓励科研项目利用劳务费承担科研助理费用,用科研项目劳务费等承担科研助理全部费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提出申请,可自主从学校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或自主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报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财务处为每个项目设立专门账户(配套经费另设账户),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报销优先主管部门拨款经费支付,项目拨款经费不足或超过预算,从配套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预算编制。

(一)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十一条  预算审核。对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签。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项目批准单位批准。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省部级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部及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年初(项目资金下达前)自行调整,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中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试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按规定执行。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和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时提出,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实施。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含配套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50万元及以下的科研设备及对科研急需(承担国家紧急的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因引进人才到岗时间晚,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科研设备经费下达时间晚,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经费执行进度要求的;由项目组认定、所在部门审批的其它科研急需设备的情形)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二)业务费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实验耗材、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办公用品及耗材、文体用品等采购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单次费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人文社科项目论文版面费可从学校配套经费(学校立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40%。单项费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项目组自行采购,不再纳入资产管理(专用软件除外)。

(三)劳务费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原则上每天不超过300元(学生每天不超过100元,晚上加班三个小时以上折算半天)。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科研处备案。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不含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自有资金支持的项目)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一)具体比例如下:200 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的不超过30%5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的不超过25%1000 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社科类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负责人可按贡献大小发放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奖励。属于个人收入的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其他项目如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提取50%间接经费,项目通过结项后提取剩余的50%经费。项目超过规定的延期时间结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对外转拨项目经费,必须是项目申报合作单位。科研处和财务处要依据项目申报时与合作申报单位签署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共同审核审批后方可转出。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

第十七条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相关政策,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经费标准、管理要求等内部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简化审批程序。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真实性负全责。项目成员(与项目负责人无亲属关系)使用经费(含人员经费等,下同)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含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组)除提供必备的技术验收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决算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根据研究进展,项目负责人提出用款申请,可再延后2年使用。后续结余经费学校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省、市拨款性财政资金除外)。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撤项、收回资金等情况,根据项目归口部门意见,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已使用部分经费如需退回,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承担。学校结余配套经费全额退回。项目实施期间调离我校者,调离前我校配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额退回,省财政部分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项目如不能继续实施,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学校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激励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 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和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间接经费、外拨资金、项目结项等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审计、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负责人严禁以下行为: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财务等相关人员免予问责。对于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允许该项目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人员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