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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20  浏览次数: 345  录入: 管理员

蚌埠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的通知,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蚌埠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支撑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及蚌埠市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突出作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理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条  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围绕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和新增硕士学位立项建设目标,加强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创新创业,激发科技人员从事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三条 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全权对学校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二级学院(部门)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等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材料配方、计算机程序、技术信息及其组合或样品、样机、新产品、新材料以至新生产线等。含工业化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成果完成人(原则上指项目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成果管理

第五条  成果的登记。以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须在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进行成果登记,专利、著作权等以成本计价(按专利代理费及申请费)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科技成果产权属性归蚌埠学院所有。上级部门有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产学研合作产生的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三种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义务;通过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第九条  加强科技成果展示与推广。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共享力度,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面向产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参与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建设科技成果项目库等数据中心,发布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实用技术,构建线上信息服务与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第十条  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有实力的企业承担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点科研任务,加强成果产业化示范工作;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推动建设学校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网络,组织学校创新资源与地方政府、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合作,建成若干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协作组织,为相关领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构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完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机制,为创新创业群体开放科技数据、论文等创新资源,提供科技成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报告制度,完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一)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二)完善评价机制。学校定期汇总各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纳入学校考核评价体系,分类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前,须由成果完成人向服务地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成果转让意向协议书(技术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根据对方要求提交,如初步方案、论证方案、产品证书、说明书、商业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等)。

第十四条 初审完成后,被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以适当的方式(协商定价、挂牌竞价、评估定价、其他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科技成果价值,也可根据情况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初步价值评估。基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鼓励和支持,成果完成人可采用“协商定价”的方法,评估结果如不涉及商业机密,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估所需经费由成果完成人从成果转移转化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成果转移转化公示。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公示及异议处理办法,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容、转化收益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及合同签订。完成科技成果定价后,提交成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其中:

(一)50万元(含)以下成果转让,经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认定批准;

(二)50100万元(含)成果转让,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讨论认定批准;

(三)100300万元,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认定批准;

(四)300万元(含)以上,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认定批准。

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

成果完成人根据审批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拟订《技术转让合同》,经审核后以“蚌埠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书原件一式四份,受让方、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及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受让方项目负责人(或受让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受让方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章;成果完成人签字,加盖“蚌埠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费用及发票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让依据合同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账凭证到财务处核开发票。如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可根据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履约,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成果完成人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料归档,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按《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提交服务地方办公室立卷、归档。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扣除第三方服务费或劳务费、咨询费等,下同)中95%用于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5%作为团队后续科研或成果转化经费。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5%的用于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组),5%作为团队后续科研或成果转化经费。

(三)成果第一完成人可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各方均按照税前收入进行分配,需缴纳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四)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可从成果转移转化费用中支付第三方中介服务费或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额度由成果完成人与第三方约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果转化费用的30%

(五)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述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七)“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不涉及到技术研发部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院现有文件精神,在职称评审、绩效评价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业绩予以认定。申报人取得的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等活动的业绩纳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推荐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学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