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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20  浏览次数: 563  录入: 管理员

蚌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服务地方经济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突出作用,切实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我校科研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支持鼓励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负责人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是指我校在职在岗的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遵循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合作合同(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均由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统一管理。我校教师参与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立项后依据合作申报协议签订产学研合作合同(协议),合作经费由委托方转入学校账户,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经费的到账时间(合同上应明确经费逾期支付,合同自动终止作废),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应由学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企业)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二级学院、部及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

第八条  学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导致学校技术、经济和名誉损失,学校项目承接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等)。合同书原件原则一式四份,委托方、学校项目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各持一份。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章;学校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蚌埠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凡与我校签订的横向项目,其项目款必须进入我校财务账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签订、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企业)联合成立的课题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双负责人制,委托方项目负责人由委托方指定。项目在学校实施时,由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所在单位(部门)履行对本单位项目研究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等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在委托方(企业)实施时,由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委托方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项目研究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等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或变更研究内容,双方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协议或补充协议,并报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结项)证明为依据,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项)工作原则上由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和委托方(企业)共同开展,可以组织专家验收,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意见签字、盖章)。约定合作周期结束后,合同自动终止(已足额转入项目费用),可视为项目结题。在项目结项(验收)时原则上应提供该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经费使用内容真实、准确的经费决算报表或相关说明,经委托方(企业)审核、认可后,免予财务审计,后续开展检查、评审、验收、审计时,按尽职无过错科研、财务等相关人员免予问责。项目结项(验收)后将技术资料送交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对实际到账3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我校教师参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合作经费约定30%以上(含)拨付到学校,参与项目申报的我校教师(签署合作申报协议责任人)在职称评审、晋级、评优评先等视为该类项目的主持人。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横向课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利用利用横向课题经费承担科研助理全部费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提出申请,可自主从学校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或自主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报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到达我校账户数额为准,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信息开具票据,建立相应的项目账户,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经费总额50万元(含)以下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承诺完成合同的情况下,可试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合同有约定除外)。5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编制费用预算,预算调整需征得委托方的同意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购买科研设备或硬件等固定资产的应明确权属,约定归委托方所有的固定资产,由委托方自行采购,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约定归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由项目组自主采购(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验收,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归研发团队使用。

(二)业务费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实验耗材、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办公用品及耗材、文体用品等采购由项目组自行采购及验收。为了保证委托方研发产品质量稳定性(开展小试、中试等),在企业开展小试、中试或产业化所需的材料可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进展自行进行采购,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根据协议约定自行采购。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含在企业开展小试、中试或产业化所需燃料动力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5.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报销。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根据协议约定自行采购,协议无约定的,由项目组与委托方协商采购,不再纳入资产管理。

(三)劳务费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原则上每天不超过300元(学生每天不超过100元,晚上加班三个小时以上折算半天)。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科研处备案。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协议约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在确保完成合同的情况下,可从横向合作经费用中支付第三方中介服务费或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额度由项目负责人与第三方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30%

(五)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因合作需要对外转拨的科研经费(科研协作费)须按合同约定。转出时,应提供合作合同书和正规票据。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他用。经办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涉及到技术研发部分,参照本办法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应明确,项目研发过程中,在校内开展研发工作支付的设备采购、开展科研业务(实验材料等)及人员劳务等费用,由学校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在企业开展研发、小试、中试等,由企业自行采购实验设备、材料(包括元器件、耗材等)及人员劳务支出,由企业方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费票据交学校项目负责人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审批。项目成员(含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无亲属关系)使用经费(含人员经费等,下同),由学校项目负责人审批;学校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含校领导)使用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激励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按合同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提取劳务费,自然科学项目提取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劳务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服务地方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技术研发)上一年度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上(含),社会科学类年度到账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上(含),可优先申报省教育厅高校产学研合作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年度到账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上(含),社会科学类年度到账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含),可优先申报校级产学研合作重点、一般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或合同执行完毕后(含终止,不存在法律纠纷),结余经费作为绩效奖励由项目组提取,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已结项(或合同结束后)的横向课题,超过3年的,超期结余经费学校统一安排用于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后,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约,赔偿费用从到账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学校项目负责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学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由项目组承担。学校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及时提醒委托方履约,在项目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内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项(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组织验收,可由项目组提前写出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组织验收事宜。项目成果通过验收或评价后,须以我校的名义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成果奖或其它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按照横向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