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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9-03  浏览次数: 2204  录入: bg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课堂秩序,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课堂教学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教师具体执行。学校党委定期研究课堂教学管理,把握课堂教学管理工作大局;分管校长经常性研究课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的课堂教学组织、管理、检查和督导,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学院(部)层面的课堂教学组织、管理、检查和督导,负责推进本单位课堂教学改革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教师负责课程建设,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开展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同时,教师要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听课、调(停)课、教学督导、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五条 严把任课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关。安排任课教师时,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将思想政治要求作为任课教师职称评聘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聘请外籍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的程序,将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和学校课堂教学纪律等要求纳入聘用合同内容,聘任外籍教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任课教师资格审核制度。应注重安排热爱学生和教学、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教学技能的老师担任任课教师。

第七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执行课堂教学纪律情况纳入师德评价内容,将师德考核融入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建立健全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全员培训制度,创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模式和内容。

第九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教师应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守好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以立德树人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十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材选用管理工作机制,按照任课教师推荐、教研室初审、院(部)审核、学校确认4个步骤规范教材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本校教师主编、参编教材的编写审核与选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严格审查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优秀或获奖教材,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均应选用国家统编教材。

第十二条 制定《蚌埠学院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加大校内审核力度,未经报批及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预订、发放和使用。各 院(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境外原版教材的使用。

第十三条 推进马克思主义学术话语体系创新,坚决抵制传播错误观点的教材进入课堂,打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教材体系。切实推动“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广泛使用,学校各相关学院凡开设了“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的,均应把“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第五章 课堂教学纪律

第十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课堂教学纪律的管理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课堂教学纪律工作负总责,分管教学的校领导、院(部)党政领导负直接责任,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课堂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

(二)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上,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意见;

(三)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四)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五)误导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警告、通报、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等相关处分。

第十七条 实行课堂安全培训制度,完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课堂管理。课堂上不允许教师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不允许在课堂上传播邪教。

第十九条 严抓学生课堂纪律,制定学生课堂纪律管理细则,及时制止影响课堂秩序行为,建立处理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等行为的认定、仲裁以及申诉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相关教学活动。

第六章 教学方法改革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任课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广泛开展慕课、翻转课堂、智慧课堂等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创新精神;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教学成果奖评比、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等评选活动,加大对系列优秀教学工作的奖励力度。

第七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和常态监测机制,完善课堂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注意体现学科专业差异。

第二十四条 修定完善学校听课制度,落实校院(部)领导和教学督导等课堂听课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修定完善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健全教师自我评价和领导、专家评价相结合,教师同行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学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加强教学工作常态监测。每学期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备课等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监督方式,接受师生对课堂教学纪律、教学秩序的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课堂教学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课堂教学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