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常识类
一、为什么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哪三个阶段?
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政治性、全面性、彻底性、协同性。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有哪些责任?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四是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提出“三个结合”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范围类
一、13类重点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就医秩序的“职业医闹”黑恶势力;
13.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黑恶势力的29种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类型
1.【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国家机关打击,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4.【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5.【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6.【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有证不取、该移不移,以及随意撤销案件的。
7.【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8.【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9.【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的。
10.【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1.【违规吃请型】:在查处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的。
12.【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13.【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四、“村霸”问题的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工作要求类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进六必”宣传
以企业、学校、农村、社区、行业、场所为主要宣传阵地,深入开展“六进六必”宣传活动,切实做到进企业必须宣传到每位职工、进学校必须宣传到每位师生、进农村必须宣传到每户村民、进社区必须宣传到每个家庭、进行业必须宣传到每名从业人员、进场所必须宣传到每名业主和员工。
二、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四个家喻户晓
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3类黑恶势力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黑恶势力的29种表现形式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报方式、途径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三个紧盯
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
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一)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 拍蝇 " 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 " 保护伞 " 情况;
(五)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五、六个延伸
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要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重头拳出击、穷追猛打,不断取得突破性战果。
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要把网络空间、新兴领域纳入专项斗争重点领域,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止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新温床。
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要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务必做到除恶务尽。
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要充分做好准备,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起诉、审判工作,确保黑恶犯罪依法受到应有惩处。
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从打击为主向打击、整治并重转变,从政法、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为主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动转变,努力让各行各业都成为涉黑涉恶问题的“绝缘体”。
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要把夯实根基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对黑恶势力的“免疫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实用类
一、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什么是“恶势力”?
答: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六、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通常会实施哪些软暴力行为?
答:通过公开隐私、网络造谣、电话骚扰、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给当事人造成舆论和精神压力等手段;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已自行调处或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在特定行业、领域、人群,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项目经营;KTV、酒吧等场所聘用内保人员,并帮助处置场所内发生的各类纠纷;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
八、恶势力犯罪主要犯罪类型是指哪些?
答:包括以下主要类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九、恶势力犯罪伴随犯罪类型通常包括哪些?
答: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怎样的新动向?
答: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一是公开砍杀打斗、划分地盘等“硬暴力”明显收敛,更加注重就地伪装、易地隐身,企图瞒天过海。二是从传统行业领域向金融、网络等新兴领域延伸触角,企图利用法律空白点、监管盲区,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以“公司化”形式,将非法聚敛的财富洗白为“合法”财产。四是千方百计与个别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结成利益关系,企图寻求保护)
十一、什么是“村霸”?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 " 问题村官 ",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十二、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十三、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十四、税务机关在黑恶线索摸排中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答:负责深入宣传发动、管控重点行业、加强走访调查,研判分析黑恶线索。
十五、对歌舞娱乐、洗浴、游戏机等重点行业场所,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黑保安”等非法保护;是否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资金支持;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六、对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是否存在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行为,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七、对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是否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行为,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八、对典当、担保、中介、小额放贷等公司或其它组织,应重点调查摸排哪些内容?
答: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信息;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是否存在豢养 “小弟”、“打手”;是否发生涉及债务追讨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刑事治安案件;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收、虚开发票等为黑恶势力提供财力支持;是否存在阻挠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
十九、涉黑涉恶线索摸排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市、县(区)税务机关承担本地线索摸排主要任务,按照“属地为主、条线支持、依靠群众、全员参与、突出重点、精准核查、滚动排查”的原则,以及“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叉、不留死角、全面覆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工作。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 " 拍蝇 " 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二十一、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
(二)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
(三)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答:
(一)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二)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三)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四)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